宁环审【2025】02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生物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空置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18596.52m2******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生物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3.5万吨生物有机肥料。该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5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该项目运营期粉剂生产线废气:料斗顶部设抽风管道,粉碎机、筛分机、灌装机进出口上方分别设集气罩,收集废气统一进入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生物除臭装置,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造粒生产线废气:两条走造粒生产线,收集的废气统一进入旋风收尘+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生物除臭装置,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阴干废气:一车间顶部设置抽风集气装置,收集废气统一进入生物除臭装置,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粒状灌装线废气:收集废气统一进入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设置复合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油烟排放限值1.5mg/m3。
2、废水:该项目运营期食堂废水经过隔油池(2m3)处理后与员工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厂区化粪池(10m3)处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洛宁县集聚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该项目运营期除尘器收尘灰、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处置;锯废末定期清运,随生活垃圾一同处置。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3月1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