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5】04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盾构件管片及装配式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市洛宁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洛南园区,占地约24000㎡。主要建设厂房、搅拌站、水养池、实验室等。新建生产流水线1条,可年产10000环地铁盾构管片及装配式构件。该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5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1)焊接烟尘:封闭车间内设固定焊接区域,设集中式焊接烟尘处理设施一套,对焊接烟尘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要求。(2)搅拌楼筒仓粉尘、混凝土搅拌粉尘经收集后连接至1台覆膜滤袋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筒仓呼吸孔、搅拌机顶部呼吸孔与除尘器收尘口密闭连接,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引至搅拌楼顶部 18m高空排放。(3)砂石料上料粉尘:设全封闭砂石料库并于顶部设网格喷淋,卸料点设雾炮车加强喷淋,上料处设水喷淋+集气罩,收尘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排放限值。(4)食堂油烟:食堂设油烟净化器一套,油烟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4)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该项目运营期混凝土生产系统冲洗水经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焊渣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置;构件浇筑成型及养护废渣、除尘灰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钢筋、废塑料布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脱模剂桶暂存后全部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COD:0.3441吨/年、氨氮:0.0358吨/年。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3月1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