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5】0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赵村镇凡西南村,利用现有闲置场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2400㎡,主要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楼、原料仓库、实验室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9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骨料库车间密闭,设置喷干雾抑尘设施;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产生的粉尘先通过筒仓顶部自带除尘滤芯过滤,经滤芯处理过的含尘气体与搅拌仓排气口产生的粉尘一并通过管道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铲车上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1 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与运输罐车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砂石分离机分离出的砂石、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泥,全部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废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润滑油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3月1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