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8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滤波器及充电桩的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滤波器及充电桩的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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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镇工业聚集区经一路与解放路交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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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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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扶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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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拟******有限公司1#厂房建设“滤波器及充电桩的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镇工业聚集区经一路与解放路交口,建筑面积约11474.69㎡,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可形成年产滤波器塑料制品4000吨、汽车充电桩塑料制品5000吨的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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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本项目******有限公司1#厂房进行生产,仅进行设备安装,污染影响较小。 运营期:(1)大气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点胶固化废气、锡焊废气以及危废库废气;注塑废气设置2套二级活性炭装置,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1、TA002)处理,由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点胶固化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2)处理,由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库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1)处理,由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锡焊废气经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TA003)处理后排放;处理后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酚类、氯苯类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浓度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 (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废水排放量4800t/a,主要为生活污水、保洁废水和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保洁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经市政管网排入中派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其出水水质达到《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相关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排入排至派河截导污工程,最终进入巢湖。。本项目废水排放对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3)声环境:本项目在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振,再经厂区建筑物的隔声、距离的衰减后,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厂界噪声排放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及边角料、焊烟净化器收集粉尘、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及边角料、焊烟净化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集中收集后贮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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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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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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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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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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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