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联系电话:******
邮编:241000
******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保健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C3-240001-GLSZ)******保健院于2025年3月10日11:06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的声明函中填写内容为从业人员 102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中标单位仅有20人缴纳了社保,与声明函中102人严重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也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财政部分发函核实并对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惩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中标结果无效并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有限公司同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显示,声明函从业人员102人,包含缴纳社保员工12名,退休返聘劳务员工90 名(不需要缴纳社保);贵公司提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中标单位仅有20人缴纳了社保,与声明函中102人严重不符,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显示,中标单位公司缴纳社保人数实际为12人,与贵公司查询数据20人不符,说明网络查询的数据可能存在更新滞后;并且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制度对从业人员“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基本原则,******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我单位认为中标单位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3月14日